为了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的伤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规范、长效”的中小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减少社会隐患,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制度保障。
一、安全防范责任体系
(一)学校各部门职责
1、制订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科学运作机制。
2、定期检查、分析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排除,无法排除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3、将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体系》。
4、指导、帮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校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1、制度建设及设施设备安全
(1)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场所、关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
(2)提供和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教室、走廊、扶梯等部位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维修破损的门窗玻璃。
(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2、教学安全
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做到:
(1)应根据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履行告知、指导、监督等职责。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
(3)及时制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4)对行为异常、体质特异的学生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关心,并与其监护人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布置体锻活动时,应对学生进行注意事项的教育和指导。
(6)发现学生擅自离开校舍或携带危险品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学校负责人及孩子的监护人。
(8)遵守《教师法》,严禁对孩子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3、食品卫生及安全
(1)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
(2)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3)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或送餐企业的监督。
(4)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做好教室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
(5)关注师生健康状况,对于发热、腹泻、过敏等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群体交叉感染。
4、校外活动安全
(1)制订详细活动方案(行程、集散时间及地点、安全防护措施、带队方式、活动内容等)。
(2)活动前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家长。
5、交通安全
(1)租用公交部门或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2)接送时间及站点设置必须科学、合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3)必须有教师随车管理。
二、学生事故处理及报告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3、学校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与事故相关的部门报告。
4、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5、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6、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定校方责任的,不得推卸。
7、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8、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9、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三、安全责任警示
1、责任事故与评选先进工作结合起来
2、学校应将教师是否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中。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校长、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受伤害学生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大境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