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大境初级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黄浦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包括: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区级财政拨款、市级专项拨款、中央专项拨款以及事业收入等。
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非政府采购项目。
1. 政府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
2. 非政府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不得“超预算采购”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长室是采购管理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校采购工作等。
第五条 总务处是组织采购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和局拨项目(预算在学校)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集中和分散采购,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采购工作;具体办理采购日常事务等。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以及采购全过程的监管;业务需求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要求和过程、履约验收,考核负责;总务处负责资金的支付并提交会计结算中心专管员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经校长室同意,由总务处统筹安排采购计划。
第八条 预算资金来源:教育局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
1. 教育局预算资金指由学校上一年度申请的货物采购预算,经教育局同意后,列入当年度货物项目预算并下达到学校的资金。
2. 自筹资金指学校当年公用经费、事业收入以及市教委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可用于购置货物的经费。学校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均应纳入单位预算,其中货物单价超过3万元或者总价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需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预算编制
1. 各部门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申报项目,应细化采购货物的计划,明确规格、单价、数量采购方式。各部门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学校财政承受能力申报预算。
2. 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编制货物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3. 学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条 预算申报原则
1. 由总务处汇总各部门编制的预算需求,经学校同意,根据区教育局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实施下一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2. 预算经“二上二下”的审批流程通过后,列入学校预算内实施项目。
3. 货物预算申报的原则:与教育教学相关、与学生安全相关以及教育局统一配备和上级部门要求统一配备的货物。
电脑、电子黑板、空调等严格按照配置标准核定,原则上先报废后采购;教师办公货物除大修配套外,原则上在公用经费中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流程
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杜绝政府采购预算随意调整现象的发生。
学校预算项目未通过教育局预算项目审核程序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再申报。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项目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填写《黄浦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类型、变更理由,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調整。对不可预计的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一事一议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
1. 政府采购项目
(1)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学校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区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2)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学校应委托区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3)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教育系统供应商合作建议名单中选择。
2. 非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预算在校产站的项目,由校产站采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2)货物类预算在学校的项目,依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执行,可以采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三方比价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流程
1. 货物类预算在校产站的项目采购流程
学校作为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方案(包括采购清单、数量、技术及服务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履约验收等),并配合校产站实施采购。
2. 货物类预算在学校的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采购货物采购流程
(1)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实施。
(2)非政府采购项目
单位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需求方案(包括采购清单、数量、技术及服务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履约验收等)和招标文件(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相关文件、评审标准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供应商选择方式:
Ø 单价3万以上且总价不超过5万货物采购,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Ø 总价5万至10万元的货物采购,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Ø 总价10万至20万元的货物采购由学校根据类别在供应商合作建议名单中选择至少三家进行比价,并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供应商;
Ø 2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由学校委托在教育系统供应商合作建议名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类别在供应商合作建议名单中选择至少三家进行比价,并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合同签订履约与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与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合理的质保期限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十六条 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期间,学校做好项目质量跟踪、进度协调等工作,确保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第十七条 货物项目安装完成后,学校实施项目由学校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较大金额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项目评标专家不能参与所评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须在一个月之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流程付款;若当年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的货物,未按期完成验收及支付的,责任方需说明原因书面上报教育局。
第十八条 合同履约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与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局拨经费预算项目须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进行整理,并提交校产站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盖章、扫描件)、比价邀请发出证明(如电子件截图等)、采购项目多方比价汇总表、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如邀请评审专家的)、所有参与比价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東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货物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教育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并报教育局备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